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判死刑。男性保健食品添“偉哥”將獲罪,將重罰食品添加三聚氰胺等。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斗ㄡ尅饭灿22條,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法釋》還對使用“地溝油”等加工食品,對“瘦肉精”等非法銷售,細化了定罪量刑。提升機鏈輪
最高院要求,《法釋》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但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釋》共計22條,主要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問題。 斗提機鏈條
明確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標準
《法釋》第一條至第七條首次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節認定標準,作出具體規定。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法釋》第一條采取列舉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典型情形類型化:(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情形。
【解讀】《法釋》規定,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后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法釋》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定了多重認定標準。
【相關罰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男性保健食品添“偉哥”將獲罪 提升機鏈條
《法釋》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第八條首次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節;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定“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
《法釋》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第九條首次從三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添加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因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嚴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售瘦肉精等可判5年以上
《法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應依法予以嚴懲;谶@類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法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鑒于這類行為還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法釋》明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假宣傳可屬共犯
《法釋》第十四條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法釋》第十五條首次明確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監管瀆職最高判十年
《法釋》第十六條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各罪名的適用以及共犯的處理提出了明確意見:一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后,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應以食品監管瀆職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法定刑較輕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處理;二是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三是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四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罰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